【小付帮办】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领取养老保险金

17.08.20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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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付锐)近日,有网友向《小付帮办》咨询:“我户籍在河北,目前在北京上班,且公司给交了五险,是按照北京的缴费基数来上交的。那如果我在北京交够15年保险,退休后回河北户籍地养老,那么我应该在哪领取我的养老保险金?

    《小付帮办》的记者就此问题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查询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