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最高处罚一万

08.01.2017  03:31

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半点马虎不得的,尤其是一些畜禽肉,也一直在加强管理,2016年12月份,石家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修订案进一步明确,石家庄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记者在建通路一家出售奶制品的亭子前看到,这里有一人正在出售羊肉,摊点十分简陋,仅仅搭建了一个小的台子,上面放了几块羊肉。

这个商户不停向路人推销自己的羊肉,据附近市民介绍,这个商户是临时来这里出售羊肉的。

由于是临时摊位,羊肉价格是一降再降。

记者从畜牧水产部门了解到,目前,肉制品市场,饲养,宰杀属于畜牧水产部门管理,市场流通则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据介绍,《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该条例对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至今已经14年,多个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流动摊贩出售私自宰杀的肉品,甚至偷偷出售给肉品厂。

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2016年12月,石家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其中条例多处进行修改和添加。

除了屠宰企业不得收购私宰肉品的内容,条例还涉及多个方面,如对流动商贩的要求,条例规定,石家庄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如有违反,将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修订案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不得屠宰死因未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据介绍,修订案要求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制度,如实记录上传其屠宰的畜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等。目前条例修订案还需要进一步审批,很快将正式颁布实施。民生关注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