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派遣工有望当职工代表 ---《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二次审议——

10.08.2015  18:15



  本报讯(记者张莉慧)“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用工代表列席……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在7月21日召开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二次审议。

  ■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代表和农民工代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刚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且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不宜与企业一并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发挥好各方面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职工代表中应当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代表和农民工代表,使职工代表结构更为合理。据此,法制委会员建议,增加两款,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具体表述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用工代表列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用工代表。”“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
  《条例(草案)》规定,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企业可通过民主恳谈会听取职工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
  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建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账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企业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民主恳谈会的形式就职工关心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定期听取职工意见。民主恳谈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每次恳谈会议题指定参加人员。
  企业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的形式就企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定期沟通协商。劳资协商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造成职工停工最低罚十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