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暂行办法
一、开展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的目的
构建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全省各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量化打分,直观反映全省各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状况,及时发现、改进司法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全省法院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和河北省委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我省法院各项司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构建原则
1.全面客观。即把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审务公开、机制保障、工作效果等全面纳入评估范围,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
2.科学合理。即根据各项公开工作的重要程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以及实现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数的权重和分值。
3.简便易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必须坚持科技支撑为主、人工评估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数据获取的便利性和可靠性,尽最大可能减少评估的工作量。
三、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的主体与方法
1.评估主体
采取内部组和外部组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形式。按照内部组评估得分占50%,外部组评估得分占50%的权重比例,计算出每个法院司法公开指数评估最终得分。
2.评估方法
内部组评估时先由各法院完成自评,再由省法院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逐一核查并进行打分,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分数,形成内部组评估得分。
外部组评估可委托省内科研机构进行,以问卷调查和实地查验等形式为主。外部组评估的具体评分办法待评估单位确定后,由评估单位和省法院共同商定后实施。
3.量化打分的参照标准
对阳光司法指数进行量化打分,参照的标准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以及省法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4.评估指标的数据来源
各项评估指标数据的收集和提取,应优先选择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获取;对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取数据的指数,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抽查案卷、检查台账等形式打分。
5.评估周期
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周期为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至次年2月进行,评估结果于次年3月统一对外发布。
四、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的主要内容
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和27项二级指数。7项一级指数及其权重分别为:立案公开,权重为15%;庭审公开,权重为30%;执行公开,权重为15%;听证公开,权重为5%;文书公开,权重为20%;审务公开,权重为15%;工作机制,权重为5%。二级指数及其在一级指数中所占权重如下:
1.立案公开
1.1 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标准、规范(权重40%)
该指标主要反映立案信访窗口的各种设施的完备度及便利当事人使用的程度。
1.2 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满意度(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办理完成情况。
1.3 审判流程信息查询便利度(权重40%)
该指标主要反映当事人使用法院案件网上查询系统能否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审判流程信息。
2.庭审公开
2.1 公开开庭率(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是否公开开庭。
2.2 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告知情况(权重15%)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重大程序事项。
2.3 定案证据质证度(权重15%)
该指标主要反映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过质证。
2.4 庭审录像率(权重10%)
该指标主要反映庭审录像的比率。
2.5 庭审直播、录播率(权重10%)
该指标主要反映庭审直播、录播的比率。
2.6 庭审旁听便利度(权重10%)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便利情况。
2.7 一审陪审率(权重10%)
该指标主要反映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也是反映诉讼民主状况和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2.8 诉讼档案查询便利度(权重10%)
该指标反映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及社会公众向法院要求查阅案件诉讼档案的便利情况,主要体现为诉讼档案电子化情况。
3.执行公开
3.1执行案件信息查询便利度(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3.2 执行评估、拍卖公开度(权重20%)
主要反映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的公开程度。
3.3 执行措施透明度(权重10%)
该指标主要反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当事人财产的重大限制措施时,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
3.4 执行款物管理及处置公开度(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在收取、发放、划拨执行款物,保管、处理执行款物,采取强制管理、以物抵债措施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时,是否依法通知或者告知当事人。
3.5 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度(权重15%)
该指标主要反映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的情况。
3.6 执行裁决听证率(权重15%)
该指标主要反映对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裁决事项举行听证的比例。
4.听证公开
4.1 听证程序透明度(权重100%)
该指标主要反映听证是否公开透明。
5.文书公开
5.1 裁判文书内容公开度(权重50%)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结案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内容上的实质公开程度。
5.2 裁判文书上网率(权重30%)
该指标主要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
5.3 裁判文书查询便利度(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便利程度。
6.审务公开
6.1 法院基本信息和工作信息公开度(权重40%)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门户网站是否及时、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信息,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2 舆论引导工作情况(权重30%)
该指标主要反映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
6.3 自觉接受监督情况(权重30%)
该指标主要反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7.工作机制
7.1 司法公开的组织保障(权重30%)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7.2 司法公开工作信息化(权重50%)
该指标主要反映保障司法公开各种设施的信息化程度。
7.3 司法公开责任追究率(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是否及时、有效地处理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
五、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结果的利用
不论法院层级,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得分一律进行全省排名,评估结果要作为各级法院评先评优的依据。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省法院及委托的评估机构负责进行总结、归纳,评估结束后要向每个法院发送点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