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就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制定下发指导意见

01.06.2016  00:57

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省法院环保庭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坚持依法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坚持注重预防、坚持损害担责的四项基本原则,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意见》同时就专业化审判、集中管辖、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一是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专业化审判。中级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应当采用“三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模式,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三审合一”或“二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专门审判机构审判案件的具体范围。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中级法院可以在本辖区内选定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的2-5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或环境保护合议庭,集中审理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三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我省确定石家庄、邢台、保定、沧州、唐山、张家口中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四是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通过听取专业意见、聘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责任编辑:马红娟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