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零距离:街道办状告建筑商

24.09.2014  17:42

近日,桥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这次原告是某街道办事处,而被告则是某建筑公司。

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因被告承建的某住宅楼采暖管道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所以该住宅楼的63户居民委托街道办事处,向被告索要赔偿,当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被告承诺一次性付给63户共计50400元维修费。可是事后,被告某建筑公司却没有履行协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被告支付50400元维修费外,还要求对方支付2007年12月12日后产生的利息损失。但对此,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代理人称,2010年5月3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曾对双方工程欠款纠纷进行仲裁,当时原告如果主张维修款,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在工程款中进行抵扣,但当时原告并未提及此事。所以,原告的诉讼时效最晚也应当从2010年5月31日起算。

被告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也到庭,对双方债务问题进行了说明。

被告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他与原告单位前任负责人曾口头约定,用工程款抵扣维修款,并且向法庭出具了当年的建筑施工合同。证明了按照施工合同的话,原告还拖欠他们公司60000多元的回填土方工程款。对此说法,原告代理人表示,当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所以不予认同。

法庭当庭并未做出判决。在这里,我也要特别提醒大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群益是有时间限制的,并且时效的长度不一样,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债务纠纷主张权利的时效是两年。所以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维权,以免因为过了时效,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