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终于有望摆脱“糟心事”

29.07.2016  13:35

两办发布首个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规定

法官检察官终于有望摆脱“糟心事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共二十七条,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规定》以立足执法实际,明确部门分工,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

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为全面做好司法职业保障工作,《规定》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安全履职、免受滋扰。

此外,《规定》还对如何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作出规定,要求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判决遭报复、办案受骚扰、与领导“一言不合”直接被调离岗位……今后法官、检察官终于有望摆脱这些“糟心事”。《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8日公布,对于规定中的保护举措,法学专家以及法官、检察官们怎么说?

干预司法应如实记录并依规通报追责

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规定了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案件处理登记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铭溪坦言,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规定无疑是保障法官不受干预、依法裁判的制度设计,从而破除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招商引资、征地拆迁不能再摊派给法官检察官

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法院、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此举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而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被调离免职

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处分。同时规定法官、检察官不服处分可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

最高检公诉厅四处处长尚洪涛说,基层一线办案的公诉人,每年要办理各种大大小小的案件,有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会受到各种干扰。有的坚持原则、坚持依法办案、坚持匡扶正义,还被调离现岗位或面临着被调离、降级等危险。规定无疑是给广大公诉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明确不承担错案责任的条件

规定强调,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同时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等等。

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说:“这样的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这也意味着对法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

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近亲属要依法严惩

针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规定明确,要依法从严惩处,并规定了有关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周光权说,近年来,因对案件结果不满,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层出不穷,恶意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有助于消除法官个体的后顾之忧。

不被办案数量排名“压着走

在司法人员考核方面,规定指出,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何帆表示,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