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河北法制建设】一位民事法官的办案故事

14.12.2014  00:04

宋晓玉是省高院民三厅的副厅长,进入法院20年,所审理的案件大都是离婚等一些民事纠纷,裁定依据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以前经常会在财产分割时,出现做假条争夺财产的情况,但从2013年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的第三方撤销之诉诉讼程序以后,有效杜绝了一些人为因素。关注河北法制建设:今天请听《一位民事法官的办案故事》。

前不久,宋晓玉法官刚刚审过一个关于离婚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男方为了多分割财产,争取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商业住房,与其朋友汤某私下里打了假借条并对簿公堂。

宋晓玉:姓汤的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了,姓汤的是原告,夫妻双方中的男方是被告,因为事先都商量好的,到法院说都同意拿这个房子来抵这个借款,就是几十万的借条,这样就形成一个调解书,这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话,这个男方就可以直接拿着这个调解书,分割财产的时候就说你看有欠款,来为他取得营业用房的所有权,可以对抗财产分割部分。

宋晓玉一边翻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一边对记者说,这个案件要是在2013年之前审理,女方的权益根本都没办法保护。

宋晓玉:这种情况下,女方怎么办呢,她也不是案件当事人,过去的老的诉讼法是比较难于行使的,因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依据的是诉讼法,没有诉讼法就没有出口,就好比我们要达到一个目的,没有路去走,她的权利就没有办法去保护。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宣布新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正案不但修改了许多原有规定,还添加了不少以往从未涉及的新内容。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极具代表性的变化之一。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新增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宋晓玉指着民事诉讼法的增加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字眼说,有了这个,这起案件中女方就有法律的“武器”。

宋晓玉:而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像我刚才说的女方,她就可以到原来出具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来的判决书、调解书,来保护她自身的权益。

宋晓玉说,这个诉讼程序的增加,在一些离婚类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中作用最为明显,为第三方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保障。

宋晓玉: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很多,这仅仅是一个离婚案件产生的这种问题,司法救济要有一个路去走,怎么去救济,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就是告诉老百姓你怎么去告,发生了这个事的时候,怎么办,怎么去解决,这样就给了她一条途径。(河北电台记者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