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及配送体系 “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0.10.2015  11:32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成品油流通是石油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重要环节,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编制成品油分销(批发、仓储和零售)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既是《成品油管理办法》赋予我们的职责,更是确保全省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现将规划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体系和指导思想
  (一)规划体系。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分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两部分。规划期为五年,即2016-2020年,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附后。其中,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是指 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和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的油库布局发展规划。
  (二)指导思想。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编制,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等发展战略要求,主动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城乡统筹、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合理布局为原则,促进中心城区和乡镇农村成品油销售网络协调发展,进一步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的现代化成品油分销服务网络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总结,着眼长远。全面回顾和总结“十二五”规划的执行情况,吸取经验,发现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深入分析“十三五”期间当地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发展方向,充分考虑能源结构调整、成品油价格波动、替代能源发展等影响因素,对成品油市场供求趋势进行科学前瞻和合理预测。
  (二)市场导向,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三)保障供应,适当倾斜。以保障市场供应为基本目标,推动成品油分销体系均衡发展,实现普遍服务和市场效率的有机结合。有序规划城区网点,加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等成品油供应薄弱地区网点设置;有序规划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升级加油站,充分发挥现有网点作用。
  (四)节约资源,绿色低碳。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努力建设“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节约型成品油分销体系,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服务。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提高成品油经营企业绿色环保意识,进一步推动石油分销体系中油库、配送设施及加油站建设的设施升级和技术创新,注重环境风险防范,实现达标排放。
  (五)引导创新,扩大消费。统筹规划非油品服务设施,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大型停车场附近的网点,引导企业开展加油站便利店、汽车维修、保养、“网定店取”等非油品服务,促进加油站向服务站转变,增加就业,扩大消费。
  (六)目标明确,科学合理。规划目标的设置要体现有序健康发展的要求,符合当地市场发展需求。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的指标(如成品油消费规模、汽车保有量等),也要研究提出有约束力、可评估的指标,(如加油站点、油库数量及规模的调控原则等)。
三、基本原则
各地要细化油库和加油站(船)网点设置,优化资源配置,加油站(船)和油库布局数量要到县级行政区。
     (一)衔接其他规划原则。规划期新建、迁建的加油站(点、船)、以及存续油库、新建油库和迁建、扩建油库要实行规划管理,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交通规划充分衔接。
  (二)倾斜供应薄弱地区原则。侧重向农村、偏远地区、新增道路规划布点加油站(船),积极引导条件较好的农村加油点升级为站。
  (三)适度增加数量容量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适度增加加油站(船)数量和油库容量。加油站(船)数量及油库容量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五”规划的数量和容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市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加强与住建、国土、交通、海事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取得相关部门支持。规划编制要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总体规划紧密衔接。
  (三)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工作,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对“十三五”时期成品油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科学研判,理清长远发展思路,为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规划打好基础。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商务厅将对各地规划编制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规划编制进展缓慢或不切实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在规划编制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映。
请各地于2015年10月底前将编制成册的规划报送省厅(市场运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