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21.01.2015  03:55

本报讯(首席记者 王凤伟)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指出,今年全省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分别达到医疗机构总数和服务总量的20%左右;到2020年将分别达到25%左右。我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和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同时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此举旨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和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今年2月1日起,我省将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卫生资源无论通过何种资金渠道,都应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批;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契机,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差异竞争发展,重点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代表先进水平的医疗机构和特需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承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医疗服务任务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优先支持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和特需医学服务机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在确保每县办好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医院的前提下,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鼓励境外资本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

我省鼓励境外资本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省内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省会设立独资医院。境外资本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经验,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先进的医疗技术。

同时,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需求多元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举办独立的医学检验所、影像诊断检查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和健康服务机构。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科学制定辖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诊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我省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同时,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这包括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各地应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

需指出的是,我省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积极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应支持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医师多点执业申请,重点审查医师资质、执业类别和范围、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条件等,对符合条件的医师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