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10.08.2015  12:07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碘盐加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部门指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方可从事碘盐加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