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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10.08.2015 12:07
本文来源:
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将《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碘盐加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部门指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方可从事碘盐加工业务”。
本文来源:
供销合作总社
10.08.2015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