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05.10.2014  16:42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