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实行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

17.03.2018  17:51

3月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从4月1日起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不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等严重问题的,予以黄牌警告。黄牌警告一年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管理评估。监督管理应充分利用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以及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监督检查主要针对规划实施、建设管理、保护管理、运营服务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媒体报道、群众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对监督管理结果优秀的风景名胜区,可以通报表扬;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风景名胜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不按期编制或者不依法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不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等严重问题的,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挂牌督办。

对受黄牌警告的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整改期原则上为一年。受黄牌警告的风景名胜区,整改验收达标前严禁新增建设项目。黄牌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视验收结果处理: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格;风景名胜区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建议予以撤销。

根据《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一级以上景点(景源)遭到永久性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被人为干预或者破坏,丧失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严重侵入核心景区;其他严重情形。风景名胜区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人为破坏被撤销称号的,应当依法追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