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1.08.2019  13:13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据。

  据介绍,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取得。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及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由各市确定缴费基数下限,确保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省、市统计部门每年6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全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就业人员平均人数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就业人员平均人数,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分别测算全省、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省本级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依据,各市以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依据。据介绍,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6724元。

  通知还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和缴费基数。根据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2019年5月-6月已缴纳保险费进行差额补退。自2019年7月(含)起,以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缴费年度自当年7月起至下一年度6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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