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责任清单

24.04.2015  12:22

河北省粮食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制定全省粮油收支总量平衡(含进出口)及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组织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工作;拟订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指导全省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水库移民区、贫困缺粮地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工作;提出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布局建议;拟订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市、县(市)储备粮管理;负责全省粮食应急有关工作;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和销售限价政策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建议;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指导和组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拟订全省粮油总量平衡计划,制定粮食调控专项规划

调控处

 

执行粮食收购政策,组织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粮食市场收购

调控处

 

开展粮食生产收购形势调查和市场监测,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和变化趋势

调控处

 

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行为;办理省本级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指导市、县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工作

调控处

组织指导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人群的粮食供应

调控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粮食供需变化,提出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布局的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计划

调控处

提出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

调控处

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检查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调控处

指导市县级粮油储备工作,掌握市县级储备情况,建全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调控处

编制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指导制定市、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完善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确定、维护和管理粮食应急网点,健全粮食应急网络,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调控处

根据《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核定办法》,组织核定粮油经营企业最高、最低库存量

调控处

制定和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汇总、审核、分析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信息,为粮食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调控处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粮食调控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调控处

 

2

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机关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粮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依据国家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完善粮食法规制度建设

政策法规处

 

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政策法规处

 

承担粮食流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政策法规处

 

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制度,做好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对市、县粮食部门和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制考核。

政策法规处

 

3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管理和粮食购销、储存、加工情况;监督检查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落实情况;指导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处

 

对全省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查处影响较大、较为复杂的涉粮违法案件

监督检查处

 

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政策和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处

 

加强全省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监督检查处

 

4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质量标准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审核仓储建设项目报告并提出立项建议;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设施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全省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资格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设施、仓储设施及粮油加工业的统计工作

编制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实施国家和省投资安排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指导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食质量监管;宣传贯彻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组织企业申请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上报有关文件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对省本级粮食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指导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设施、仓储设施及粮油加工业的年度统计及有关专项调查工作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负责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及新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全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开展爱粮节粮宣传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通过制定文件、总结经验、推介典型等方式,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5

拟订粮食财税、金融、资产政策及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粮食财政资金测算、审核与分配;负责粮食财政资金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及绩效评价;指导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管、会计信息化建设;组织财会人员专业培训;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财经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和补贴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和财务挂账;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监管

拟订全省粮油购销、储备、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业化发展等相关财政、金融、税收、资产政策;拟订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申报、清算调整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财会审计处

 

提出粮食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建议,负责粮食财政资金测算、审核与分配;组织财政资金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省本级粮食财政资金和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粮食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经法规制度贯彻落实

财会审计处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审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年度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承担省本级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清算

财会审计处

负责粮食系统会计信息统计与经济活动分析工作;指导粮食系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管、会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全省粮食会计人员专业培训

财会审计处

制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决算;承担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公开等工作

财会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资产的配置和监管;审批直属单位年度预算、政府采购,核准财务决算;审核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省本级粮食财会人员继续教育

财会审计处

 

6

负责粮食工程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和全省粮食系统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组织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人事处

 

开展全省粮食系统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人事处

 

7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军粮供应政策;落实和下达军粮供应计划;负责全省军粮差价款的申报、审批与拨付;负责全省军用粮票的管理;负责对全省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代理点资格认定;负责全省军供信息网络的管理;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网点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部队平战结合军粮供应应急预案的拟订和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军粮供应政策,拟订我省军粮供应政策,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管理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下达军粮供应计划,编制和下达我省军粮供应计划,监督军粮供应计划的实施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坚持军供粮源政策,加强军粮质量监督管理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全省军粮差价款的预、决算管理和全省军粮差价补贴的申报与拨付,全省军粮供应系统财务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全省电子购粮卡系统使用、监督、管理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国务院赋予的对本省军供站的资格审核、认定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对军粮供应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全省军粮供应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开展军地座谈、走访慰问、部队评议军供站和军地联查等活动,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对全省军供站继续进行维修改造,改善部队购粮环境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对演习部队和跨区机动部队进行军粮应急保障演练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探索部队平战结合的军粮保障方案,积极推进军粮应急保障建设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

8

组织储备粮油的购销和轮换;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负责省级储备粮油费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省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建议计划

 

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负责省级储备粮油(包括成品粮油)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落实,组织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检测、招标采购和拍卖及入库验收工作

 

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组织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库存管理方面的业务规定

 

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组织常规数量、质量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负责省级储备粮油费用的统计、汇总上报和企业业务统计工作

 

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省级储备粮管理

省粮食局

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67号);2.《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

以省级储备粮计划管理为例,根据《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门职责边界如下: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组织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安排拨付网点改造资金、粮食简易建筑费和建仓资金。

  2

 

 

 

 

粮食流通管理

省粮食局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某企业经营范围中未标明“粮食收购”事项而从事粮食收购,该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以粮食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 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物价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监督对象

对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督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5.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自查、抽查、全面考核等多种方法进行。

四、执法监督程序

1.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确定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象、内容以及时间。  

2.组织实施执法监督。

  3.提出执法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被监督对象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其限期履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 将执法监督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监督对象。

6. 跟踪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7. 将执法监督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执法监督措施

1.询问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3.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被调查或者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执法监督处理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报请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督检查程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7.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9.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

(三)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2.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四)涉粮案件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群众举报、例行检查发现、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交以及其他方式披露等,属于粮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粮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案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抽取样品进行鉴定,调取相关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对案件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并登记案件。

2.组织实施专项调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7.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9.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

(五)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组织中央、省级实施政策性粮食补贴、费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专项资金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制度;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3.资金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政策性资金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度检查方案。基层企业进行自查;市县粮食局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级政策性资金复查工作;省粮食局结合各地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粮食局在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粮食局可以责令其调整或修改:

1.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的,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的;

2.专项资金使用不合法的;

3.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建议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或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等检查意见。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为粮油及粮油产品质量提供检验服务

负责全省政策性用粮的监测,为社会提供原粮、食用油类、粮油加工品类、饲料类等产品的委托检测服务。

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031185805376

2

粮油质检仪器检定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谷物容重器检定。

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031185805376

3

政策性粮食交易平台

组织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交易,促进粮食产销衔接,调节粮食供求,服务宏观调控。

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

031185813322

4

粮食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负责全省粮食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

031185813322

5

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

通过燕赵粮网发布粮油市场价格信息,提供我省粮油市场价格指数,发布粮油市场运行走势分析。

河北省粮油信息中心

031185811542

6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承担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河北省粮油信息中心

03118581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