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立法防止 “数字脱贫”

26.05.2016  14:56

河北法制网讯(记者段美)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

 

  目前,全省有贫困县62个、贫困村7366个,贫困人口310万。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的冲刺期。通过地方性立法,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草案)》重点在扶持对象、政府职责、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比较细化的规定。

 

  为防止“数字脱贫”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统计、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贫困监测制度,联合发布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信息,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持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为防止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条例(草案)》规定,扶贫项目和资金实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公示公告制度。

 

  在考核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脱贫攻坚考核评价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

 

转载:《河北法制网》(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