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

02.09.2018  13:40

   河北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

   省级总河湖长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本报讯(记者赵红梅 通讯员吕培)从省水利厅获悉,近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河北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对河(湖)长巡查的职责分工、频次、内容、记录和问题处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巡查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主要任务是通过河湖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各类侵占水域岸线、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河湖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处理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制度规定,省级总河湖长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总河(湖)长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总河(湖)长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2月不少于1次;乡级总河(湖)长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村级河长湖长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县、乡、村级河(湖)长每次巡查要覆盖责任范围内全河段(湖区)。

  制度规范了巡查记录的内容、方式、存档主体以及河(湖)长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时限、监督、整改等事宜,确保河(湖)长巡查工作实现闭环管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