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对外开放工作调研报告

13.07.2015  16:09

永年县对外开放工作调研报告

                                                           

                                        永年县商务局

 

一、我县外资企业和县外投资企业概况

目前,我县现有永洋钢铁、恒永洁净、久鹏化工、涛金化工、神州鸿源等合资企业13家,投资方来源于韩国、日本、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主要产品有防护口罩、皮革制品、盐酸强力酶素、羟丙基季铵盐、重轨等10余种产品;产品销往美国、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我县县外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160余家,投资超亿元项目主要有:投资100亿元的“广府旅游开发”项目,投资80亿元的标准件新城项目,投资75亿元的“陶瓷新城”项目,投资5亿美元的“永年南部新区开发”项目等。投资方主要来源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石家庄、邯郸等省市;涉及行业有标准件、装备制造、建材、旅游开发、蔬菜加工、房地产、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等领域。

二、存在的问题

1、利用外资形势严峻 因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原则,造成新批外资项目较少,且已批外资项目出现放弃投资或延缓投资现象。

2、项目用地严重制约合同履约。由于土地形势严峻、项目用地严重短缺、征地成本和有关税费标准的提高、征地程序变化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投资合同履约。

3、招商引资的项目中,高新技术项目比例较低,有些部门对引进先进技术、专业人才不够重视。

三、围绕特色优势,全方位招商引资

1、以“一区四园”为载体组织开展招商。促进县工业园区、标准件产业聚集区、农产品加工园区、高新建材区和广府生态文化园区的大发展。

2、以我县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为依托组织开展专题招商。一是围绕标准件、蔬菜两大传统产业,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标准件产业招商以德国、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及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为重点。蔬菜产业以引进先进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企业为主,重点面向鲁、江、浙、桂、琼等地区。二是围绕特钢、医药、化工三大优势产业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三是围绕装备制造、高新建材等新兴特色产业开展招商。要在闽、粤、鲁、辽、吉等地区实现引进高新陶瓷项目新突破。围绕广府旅游开发、紫山风景区开展旅游产业招商。四是各乡镇、各部门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在引进生产性项目的同时,在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产业上广泛招商,寻求合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3、以培树我县品牌产品与企业和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与企业为重点,大力开展“品牌招商”。一是充分利用和发挥硅谷、永洋、恒永、久鹏等企业的产品优势,积极寻求合作,广泛招商引资。二是努力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进一步增强我县产品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要通过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技术转化和新产品开发,争创国家级品牌和商标。三是主动积极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接触联系,在针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招商上实现新突破。

4、突出招商主体,采取灵活、务实的招商方式组织开展富有成效的招商。首先,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除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种经贸洽谈活动外,认真筹备好我县主办或协办的各种经贸洽谈活动。其次,实施“回归工程”。即鼓励在外经商办企业的永年籍人士回归故土投资兴业。第三,在全民招商氛围基础上,突出以商招商、以商引商、小团队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第四,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国际友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展招商和对外开放领域。

三、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永年县境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标准、投资强度要求的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和租赁期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执行。

(2)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标准件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高新建材园区工业项目用地,视不同区域,标准为5—8万元/亩(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出让成交价款超过上述额度的部分,核准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县城规划区以外,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兴办经营性(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拍、挂方式取得,对其中所含土地出让金的县级实得部分,可实行协议返还。

(4)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所获资金应用于本县内的项目投资。 

        (5)所有建设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规定工期内建成投产。否则,按有关规定收回所占土地。

2、规费减免政策。在项目引进、筹备和建设过程中,企业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3、财政扶持政策。新建设的项目按期投产后,以年度上缴县级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不同奖励:第一年奖励30%,第二年奖励20%,第三年奖励10%。对企业实行创税重奖。凡同时符合当年缴纳国税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和缴纳地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两个条件的企业或者单项缴纳国税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单项缴纳地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国税按1%提奖,地税按2%提奖。第二年以第一年实际缴纳税款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其国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20%提奖,地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30%提奖,并允许企业法人(经理)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安排到财政供养单位工作。

4、奖励优惠政策。对外来投资者,视企业贡献大小,由政府财政列支进行奖励。外来投资企业有权利并有义务参加我县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社会活动,参加我县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5、信贷支持政策。加强和改进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财务管理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投资从事科技创新开发和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创汇产品、高税利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6、特殊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超过1亿元人民币)、投资强度大、财政贡献率大的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四)优化发展环境

1、对县内所有项目,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到企业检查、摊派、收费、罚款。

2、实行重点项目代办制。对落户永年的重点项目,由县项目代办中心负责项目全程代办。对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国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实行主办部门责任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申报件,作为主办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提出答复意见。对承担协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主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和拖延。

4、健全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制度。建立举报制度,县纪委、监察机关设立投诉中心,全权负责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投资者的投诉案件。凡被投资者投诉且基本事实属实、影响全县招商引资形象的乡(镇)和部门,要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五)严格考核奖惩

1、完善奖励机制。⑴设立县开放型经济发展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后年度视财力和引进项目情况逐年增加。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⑵对项目引资人,按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⑶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允许项目引资人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安排到财政供养单位工作;⑷对乡镇和县直部门,按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基础上,另外引进项目才能申请超任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奖励;⑸对项目落地的乡(镇)、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⑹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除享受以上述规定的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万元人民币;(8)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万元人民币。

2、严格兑现奖惩。通过对招商引资任务的分解,把任务的落实列入各部门年度实绩的考核体系,与评先树优、奖惩任免、工资福利等挂起钩来。每季度要对各部门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底严格按照《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兑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破坏招商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重罚,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进行诫勉谈话,真正做到奖出动力,罚出压力,形成招商引资工作的强大合力。

出口创汇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出口创汇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激励政策:

1、对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的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口创汇先进工作者”称号;对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2、对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的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在推荐的人选中评比,对前10名每人奖励500元。

3、对出口创汇全县前三名企业,授予“出口创汇红旗企业”称号,授予企业负责人“出口创汇突出贡献者”称号,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对标准件、蔬菜出口创汇前三名企业,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进入全县前三名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对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的其它企业,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授予企业负责人“出口创汇先进工作者”称号。

4、鼓励出口规模扩大。对上年实现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增长额(美元)1%奖励人民币;对上年实现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增长额(美元)2%奖励人民币;对上年实现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增长额(美元)3%奖励人民币。

5、鼓励企业出口创汇“零突破”,按当年出口额的3%奖励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0元。

6、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展览的出口企业,按展位费的30%、在20000元以内予以补贴。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交保费额的20%、在10000元以内予以补贴。

7、鼓励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应诉。对应诉发生的诉讼费,按不超过诉讼费的50%,在100000元以内予以补贴。

8、鼓励出口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升级。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20%,在100000元以内给予贴息。

9、鼓励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出口基地。对认定为省级出口基地的,奖励主管部门100000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出口基地的,奖励主管部门200000元。

10、我县获得市级出口创汇先进称号,奖励县商务局100000元;我县获得省级出口创汇先进称号,奖励县商务局200000元。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