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22.12.2014  13:35

 

  (记者张云凌)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日前发布施行。该办法明确,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实施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在核准程序上,本省企业投资建设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设区市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