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施行

04.01.2016  12:54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施行

推动政务信息开放共享 鼓励企业开发便民应用

2015年12月29日,从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厅联合举办的《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宣贯培训会上获悉,《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全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省级政府规章。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机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资源。规定旨在通过法治手段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解决各机关单位间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资源不共享、信息数据不匹配、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等问题。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禁止贩卖或者散布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开放共享标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共享,为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服务。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数据,开发各类便民应用,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实现公共服务的多方数据整合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