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

13.07.2018  21:10

原标题:《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近日,河北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安监局、改革发展局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民爆物品、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旅游、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举报范围的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举报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采取其他方式举报的,参照以上规定。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核查的举报事项,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核查;属于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核查,受理部门应按时反馈核查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0日内完成,核查结果5日内报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对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应于10日内回复举报人;不能按规定回复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第四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三条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三)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四)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五章 举报人办理人义务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舆论宣传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查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