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

18.07.2014  10:35

 


 

  (一)责令 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二)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四)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