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回顾与解读

24.01.2017  15:11

1月12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

回眸这部法规的出台历程,细看条例中84条条款的每一条,斟酌近1.9万字条例中的每一字,我们看到的是立法机关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的执着坚守,对“倾尽全力打造一部良法”目标的孜孜追求。

撷取智慧立良法

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广泛、扎实、细致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广纳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

条例在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给予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崇勇亲自提出修改意见。

省委主持开展立法协商。在省委主持下,就草案开展立法协商。省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共提出涉及28个条款的意见和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吸纳涉及20个条款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呈报省委反馈省政协。

汇聚人大代表智慧。省人大常委会三次书面和一次电话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法制委、法工委厅级干部带队,分赴11个代表团所在市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会,与不少于20%的省人大代表面对面征求意见;委托省军区征求解放军代表团省人大代表意见。其间,代表共提出意见和建议970余条,绝大部分予以吸收。

征求省领导和部门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征求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等省领导的意见;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报经省委同意,征求了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

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条例草案在河北日报及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刊发,并通过商业电子屏、移动平台向社会公告,扩大征求意见范围;相关立法人员赴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全国人大、国家安监总局、高等院校的20余位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从报名的150余人中选择14位陈述人到会发言,共提出意见和建议148条;先后赴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尤其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审议阶段,各代表团代表提出了许多富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法案组逐条研究,采纳了大多数意见和建议。

创新、预防、管用、刚性”贯穿条例

条例制定过程中,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作为主线贯穿整部法规,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的思路,着力实现“创新、预防、管用、刚性”并重。

务求创新。我省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并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项新规定、新举措进行细化和延伸的基础上,汲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突出一个“”字,将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精神最大限度地体现到条例中,确保条例同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

重在预防。条例注重源头治理,防患未然,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将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持一个“”字,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管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一个“”字,针对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施治,通过立法体现河北特色、解决实际问题,着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确保条例真管用、能落地。

注重刚性。条例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求,紧扣一个“”字,大幅提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以严苛的法律责任堵塞漏洞、遏制事故,彰显法规的刚性。

条例完善责任体系,强化系统治理

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条例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提出特别规定。条例明确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管理、作业保障的内容。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管控的要求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细化明确了港口码头、地下经营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了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条例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完善了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强化了安全标准的拘束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条例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条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权利和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条例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按章操作、接受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义务。

条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条例明确规定构建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人大的监督职责。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

条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为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条例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提高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记者 张树永段美)

 

转载:《河北法制网》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