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22.12.2014  12:37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