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北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5.2015  17:51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河北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管市(县)质监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地方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标准体系结构合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满足我省经济贸易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清理对象

目前为止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强制性)(见附件1),2010年1月1日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河北省地方标准(推荐性)(见附件2)。

三、清理内容

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技术落后、水平低的;结构、性质(强制性和推荐性)、层次定位不合理的以及超出职责范围制定的地方标准。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5年5月~2015年8月)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管市(县)质监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对标准进行自查评价,形成标准清理的初审意见(见附件3),确认该标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将清理的各项标准汇总后(见附件4),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形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二)第二阶段(2015年9月~10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清理范围内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形成复审结论。

(三)第三阶段(2015年11月)

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对清理的地方标准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四)第四阶段(2015年12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复审结论确认清理结果。并按“继续有效标准”、“修订标准”、“废止标准”统一公告地方标准清理结果。

五、各部门在清理时优先清理强制性标准,于2015年6月30日前上报强制性标准清理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各标准起草单位、人员、文本等详细信息查询请登录标准图书馆http://121.28.48.213:8084查询,用户名:nofeedb13,密码:123456(请勿修改)。

(二)截止2015年10月底未上报初审意见的地方标准,均视为无效标准,待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三)报送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龙冬梅                联系电话:0311-67568079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14日

(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