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

09.06.2014  19: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来河北省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申请回国来河北省定居,适用本办法。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