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河北省信访条例》 加快推进信访法治化

01.12.2015  14:46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新修订的《河北省信访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广大群众更好了解新条例内容,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刘志鹏。

   记者:第一部《河北省信访条例》是1995年制定的,时隔20年,修订我省信访条例有何背景?

  刘志鹏:1995年7月8日,我省公布实施了《河北省信访条例》。条例施行20年来,在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我省信访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既有信访制度和运行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信访工作的需要,亟需对现行《条例》加以充实完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省委、省政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新的《河北省信访条例》相比原《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刘志鹏:新修订的《河北省信访条例》根据中央信访改革精神,并结合河北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区分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事项、信访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等。新增加的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信访改革的精神,贯穿了国家信访局提出的建设“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记者:您刚刚提到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请问具体有哪些?

  刘志鹏:信访工作基本原则主要有四条:一是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是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是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这次修订条例新增加了“分类处理”和“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的表述,这也是当前信访工作改革的要求,主要是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凡是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化解的投诉请求,优先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记者:《条例》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刘志鹏: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赋予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处理程序、要求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和结果、要求保密等权利,信访人的权利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等。在这里,我重点解释一下“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其中心涵义就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本级或者上一级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记者:《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刘志鹏:为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征集办理群众建议、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等职责;做好受理范围、信访工作制度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并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访接待礼仪、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原则、秉公办理、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信访材料等义务。同时,规定了倒查责任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划定了红线。

   记者:《条例》在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具体如何执行?

  刘志鹏:按照全面系统、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等环节做出系统规定。一是明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的形式、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集体上访应当履行的规定。二是区分不同信访事项提出后的受理决定,明确国家机关对属于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以及对不予受理事项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等办理方式。三是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意见、调查核实,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并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这些修改看似琐碎,实质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减少信访事项处理的随意性,加强受理办理机关的责任,是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

   记者:《条例》新增了一个章节对信访工作监督进行专门规定,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量?

  刘志鹏:确实是这样。《条例》专设第七章共5条,用以明确信访工作监督的内容。这是新条例的一大突破。有些信访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主要是因为国家机关信访机构缺乏监督制约手段,对信访事项“一转了之”。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真贯彻省委要求,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办理的职能,发扬较真碰硬的担当精神,努力把信访部门从收转信访事项的“中转站”变为推动问题化解的“终点站”,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我发现新《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大幅拓展,为什么要增加这些内容,具体有哪些规定?

  刘志鹏:针对当前的信访问题,新条例坚持“双向规范、双向追究”,既规范干部工作行为,又规范群众信访行为。一方面,强化依法行政执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12种情形。另一方面,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及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条例对围堵、冲击、强占国家机关,违法组织、策划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12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信访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以信访为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这些都为依法打击不法行为、净化信访环境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