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0年工作回眸

17.09.2014  13:55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0年工作回眸

□河北日报记者 刘常俭

2004年,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10年后的今天,顺应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呼声,重新制定这部法规的工作再次在省人大常委会启动。

这部与弘扬社会正气、建设和谐河北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发展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省人大常委会10年的奋斗历程和不懈追求。1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局面,谱写出新的篇章。

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事项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9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拟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审稿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脱胎换骨的修改。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二审稿出重拳、下狠招,进一步细化了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1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地方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努力做好立法工作。截至今年8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54件,修改122件,废止29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经济立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济法规。

壮大民营经济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活跃经济全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必然选择。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制障碍,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

2006年9月,一个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项目提上议事日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于2007年5月获得通过。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反法律、违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等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省旅游条例直指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管理体制不顺、企业运行机制不活、环境建设滞后、产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一系列规定,促进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大省奋进。

省专利保护条例切中发展的要害: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

针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不足的实际,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特别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几年,大气污染防治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也是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省人大常委会如何在这方面有所作为?2013年,他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两部与控制雾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立法上,最终保证了两部法规的及时出台,我省也成为华北地区首个立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省份。

统筹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本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把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为社会立法重点。

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而且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内首部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推诿。

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省交安法实施办法时特别规定,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的道路上,上下学时段应有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

我省是农民工输出大省,全省农民工达1500多万人。为有效解决集中在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3年出台的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清偿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其承建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民办教育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约能源条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终身教育条例等多部法规相继出台,在解决民生问题、破解社会矛盾和重构社会道德和价值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立则立,当修则修。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重,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遵循“不抵触”原则,加强对已制定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0年来,常委会对已制定法规进行过几次集中清理。2012年,对当时施行的190件省本级法规进行彻底清理。最终,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16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省公路条例等56件地方性法规被“打包”修改。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破除一切妨碍我省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对184件省本级当时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和142件较大市、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视和梳理。最终,《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