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重拳出击 破解执行难初见成效

14.11.2016  00:33

   “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河北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徐茂明说。

   为了抓好执行工作,河北法院从完善主动执行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建设、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等5个方面破解执行难问题。

   会上进行了视频连线,观看了河北法院执行重大任务的现场视频。据徐茂明介绍,河北法院远程指挥系统具备视频会议功能,同时能够实现三级法院指挥大厅、现场执行终端之间的视频语音多点同步通讯包括远程接访功能;对重大执行活动可以进行远程指挥、远程协调、远程监控,还可以对执行现场的情况作为证据进行采集。据了解,目前车载系统和单兵系统已经实现全省所有中基层法院全覆盖。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为一家公司,转移资产有经验

   2015年12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陕西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诺奇热力管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自2011年起诉,经历陕西、石家庄、北京三地法院审理,作出6份判决,申请执行人2013年12月向石家庄中院申请执行,一直未果。本案中,被执行人为一家公司,其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方式比自然人更多、更隐蔽;并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在异地,执行难度大。

   邢台中院办案人员前往石家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工商等财产线索采取地毯式排查,冻结了被执行人三个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锅炉设备,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进行询问,督促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自认为法院未掌握和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锅炉也不便处置,同时该案久执未结使被执行人已有对抗执行心理和经验,故始终不拿出实际履行义务的方案和计划,使案件陷入僵局。

   邢台中院先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同时调取被执行人2013至2015年度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和所有银行往来流水,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负责人王某、伍某等为逃避执行,将公司资金转移存入到个人账户,再将公司的营业款作为个人往来款入账等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执行法院执行高压态势威慑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挽回经济损失420万元。

    案例二:强制腾房执行案,商户观望等待欲索高额补偿加重执行难

   2013年,石家庄某公司因拆迁改造需要,要求租户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空所占地块建筑物,而君腾公司一直占用其房屋及场地拒不搬迁。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判决被告君腾公司10日内将房屋场地腾清交付给原告,并给付原告租赁费150万元的判决生效后,君腾公司仍不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上房屋众多,除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和自营餐厅外,其余房屋已被其分别转租给其他商户,各商铺经营者普遍存在观望等待、借机索要高额补偿的心理,且被执行人对抗情绪严重,采取常规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高、难度大。

   执行中,石家庄桥西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及租户进行沟通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适时采取强制手段,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及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100余万元,并张贴了限期腾房公告。石家庄桥西法院选派6名执勤干警、4名法警,在半个月的时间内,每天走访商户,挨家挨户做工作,先后有6户商铺自愿腾房,自行搬离执行现场,但被执行人负责人杨某始终拒不履行判决。执行干警依法对杨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对被执行人的办公室和财务室采取搜查措施,并对妨碍搜查的公司副总经理赵某等采取强制措施,分别予以司法拘留15日。一连串的执行举措产生了强大的威慑效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租金执行事项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主动搬迁。

   案例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徐某甲雇佣原告徐某乙为其房屋揭瓦。原告不慎摔伤,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经馆陶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向馆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徐某甲声称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馆陶县法院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徐某甲都拒绝前往。2015年8月,法院决定对徐某甲司法拘留15日,其仍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法院经多方调查了解到,徐某甲其实拥有数处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多为门面房且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鉴于徐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随后,申请人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研究认为,徐某甲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签发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将徐某甲收押。被收押期间,其将3万余元赔偿款全部履行。收到赔偿款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2015年11月,馆陶县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