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改革非国有资金项目发包方式

30.10.2014  14:18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和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交易。

      通知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范围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和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交易。建设单位决定采用招标发包且申请纳入监管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管理。首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其次,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3个工作日予以备案。否则不予备案。未备案的施工合同视为未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书。

      通知强调,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要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责任主体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监管,实行信用综合评价,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