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擅自在湿地采砂取土最高可罚30万元

29.09.2016  04:42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针对当前破坏湿地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条例列举了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设定了兜底条款,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了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