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法治河北建设的基石——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综述

05.01.2015  10:40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 刘常俭 通讯员 谢金刚

    2014年,河北省民主与法治建设又结出丰硕果实。

    这一年,承载着全省人民的期待和重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法治河北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着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年共制定法规11件,修订2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法治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如何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实际,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以更好地引领推动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摆在我省立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着眼于重大发展战略决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防止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依法保障“一张蓝图绘到底”,省人大常委会历经两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按照这一决定,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擅自调整省重大发展战略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被撤职。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当前,我省处于加快发展、加速转型的重要时期,国土资源环境面临严重挑战。为此,我省作出实施山水林田湖海共同保护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立法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成为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立法作为当年“一号工程”,提出“要举全机关之力,高质量、高标准加快推进。

    即将提交省人代会审议的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坚持从省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就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主要矛盾进行集中梳理,有针对性地设置“专项规定”一章,并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刚性和可操作性,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在立法活动中,突出问题导向,着眼务实管用,不断强化科学立法。针对我省行政审批存在设定主体混乱、项目繁杂、多头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权责不一致等问题,省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得创设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同时,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禁止设定的情形。

    我省是地下水超采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由于水资源匮乏,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不长期依靠超采地下水维持,且地下水水质日趋恶化,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因此,我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建设项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防止污染地下水制度。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任务日趋繁重,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为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从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发,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细化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渠道和程序。

    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次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共废止7部、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