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将统一露天焚烧秸秆处罚标准 最低罚款500元

28.05.2015  11:45

  河北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玉米皮、树叶、荒草等其他剩余物质,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或其他剩余物质,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该《决定(草案)》正式出台后,将为违法焚烧秸秆的处罚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河北是农业大省,年产秸秆总量6176万吨,2014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86.8%,发展出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等多元化利用的格局。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近些年河北省境内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现象虽然有所减少,但焚烧玉米皮、树叶、荒草等现象仍明显存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玉米皮、树叶、荒草等均被列入禁烧范围。

  此外,目前河北对焚烧秸秆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的地方对焚烧秸秆予以200元以下处罚,力度小、不管用。对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中对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分别设立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其中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

  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程度低,企业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秸秆收集、储存、运输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也分别有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