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入刑 下月实施

27.10.2015  11:14

​河北广播网10月26日消息(河北电台记者白雪峰 特约记者董文正)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称“刑九”)。“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多种机动车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处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刑九”将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 危险驾驶罪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 处拘役,并处罚金 ”的刑事处罚。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 ,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 处拘役,并处罚金 ”的刑事处罚。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 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 处拘役,并处罚金 ”的刑事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 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 处拘役,并处罚金 ”的刑事处罚。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 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刑事处罚。此外, 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也被规定为犯罪,设定了“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刑事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