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下水开发利用拟设定“红线”

28.11.2014  12:16

河北网11月26日讯(河北日报、河北网记者刘常俭)提交会议二次审议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地下水超采十分严重。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地方法规保障,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不严、查处力度不够等问题突出,及早出台这部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为控制地下水开采,草案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