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章程》核准生效

12.06.2015  12:17

  《河北农业大学章程》经河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学校修改、向社会公示,并经河北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3日予以核准,同日起正式生效。

  《河北农业大学章程》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师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广泛民主和公开参与的原则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尊重教育规律和办学规律,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上报省教育厅核准。

  《河北农业大学章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学校将以章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职能、完善民主管理、深化全面改革,继续全面加强“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建设,努力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河北农业大学章程》全文如下:

 

河北农业大学章程

 

二○一五年五月

 

目  录

      序 言······························· 点击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点击查看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点击查看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点击查看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点击查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点击查看

      第六章 学生···························· 点击查看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点击查看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点击查看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点击查看

      第十章 附则···························· 点击查看


序言

  河北农业大学创建于1902年,是我国最早开展高等农业教育的农业院校,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学校先后经历了直隶农务学堂、直隶高等农业学堂、直隶公立农业专门学校、河北大学农科、河北省立农学院、河北农学院等历史时期,1958年更名为河北农业大学。1995年,河北农业大学与河北林学院合并,组建新的河北农业大学。2000年,原河北水产学校、河北畜牧科技学校并入学校。上世纪50年代,学校森林系、畜牧兽医系、农田水利系参与组建了北京林学院、内蒙古农牧学院和武汉水利学院。2011年被确定为国家农业部与河北省共建学校,2014年被确定为国家林业局与河北省共建学校。

  学校秉承“崇德、务实、求是”校训,坚持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立足河北,面向全国,服务“三农”,坚持“太行山道路”,弘扬“太行山精神”,培养德才兼备优秀人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

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举办者 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农业大学”,简称“河北农大”,英文名称为Hebe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HEBAU;网址为http://www.hebau.edu.cn。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社会参与,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道路;以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为目标,为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学校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灵雨寺街289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的基本职能。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十一 条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二 条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和实践活动。

  第十三 条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龙头。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农业学科为优势和特色,涉农学科争创国内一流,其他学科“入主流、有特色”的学科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紧紧围绕区域“三农”重大问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引领区域农业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深化和拓展“太行山道路”,为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持、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的交流,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的规定,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按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

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校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部)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三十条 学院(部)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负责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

  (二)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用;

  (三)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用。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

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其考核、评聘、奖惩等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依法依规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

      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学科、学院(系、部)选修课程;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十一)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勤于学习实践,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收费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接受师生员工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

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务实、求是”。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的主体图案为河北农业大学前身—河北省立农学院大门,图形为双层圆形,内圆标注学校诞生的年

份“1902”,外圆是学校的中英文名称。如图: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并报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