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做好“两法”衔接 让“移送”更顺畅

31.08.2016  00:40

□韩玉军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一些专项整治行动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提法。这些整治行动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主导,对那些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维护相关领域的秩序。其中,一些违法行为可能严重到触犯刑律的程度,仅靠行政执法环节起不到应有的法律威慑作用,这就需要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这个“移送”就是一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

两法衔接”是保证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相应处罚的基础。违法行为触犯了行政法规,就要受到行政处罚,触犯刑律就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试想,一些严重违法行为仅仅在行政执法阶段得到轻描淡写的处理,就会造成违法成本过低,这也是导致某些领域出现混乱状况的重要原因。这在食品卫生监管、环境污染治理、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领域表现尤其突出。为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我省做出积极的尝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000余件,公安机关立案6000余件,各级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658件。2013年至2015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7173件,向司法机关移送313件,其中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04件。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当前迫切需要将一些较为成熟的制度上升到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高度。当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移送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对某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针对实践中移送案件受理部门混乱、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应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受理程序、相关材料移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相互沟通的渠道,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应对信息共享方面作出相应规范。此外,为确保“两法衔接”有关制度得到落实,还应明确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监督模式。通过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