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从“源头”入手强化预算管理

17.07.2015  17:48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直预算部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严控超标采购。同时明确,各部门单项政府采购结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实际支出额10%的部分,部门可留用。

  “今年以来,随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我省加快转变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并逐步开展了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表示,政府采购预算标准的制定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此次《通知》对加强省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及执行提出多项要求,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省直部门凡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符合《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日常办公经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也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部门对本级及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品目编码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按实际情况逐项填报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包含的货物和服务内容,按集采目录对应的名称列出末级品目进行细化。购买服务项目以人月为单位,填人月数量和人月费用。

  吴建明告诉记者,针对部分省直单位超标采购、预算编制不明晰等问题,今年年初,采购办和省财政厅资产处建立了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协调制度。即,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已明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名称、数量、单价、预算额度且符合《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要求的,采购办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人提交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计划中的名称、数量、单价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名称不符、或数量有增加、或单价有提高,但不超过预算额度的,采购办通过OA系统向资产处提交会签申请,依据资产处会签意见办理采购手续,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额度的,不予办理采购手续。该制度实行以来,较为有效地遏制了超标采购、奢华采购现象。在此基础上,《通知》提出,拟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预算部门,要按照《配置标准》确定配置数量和采购价格,配置数量和价格超标准的应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此外,《通知》还对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及调整程序、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结余资金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各部门应在采购项目实施前2个月办理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或调剂,确需调整或调剂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追加预算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当同时申请调整政府采购预算。11月1日以后一般不再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在追加或调整预算后2个月内执行完毕。省直部门单项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除规定有特定用途外,低于该项目实际支出额10%的部分,部门留用,但全年政府采购留用资金总额不得超出本单位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财政收回。   (戎素梅 温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