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法合一”推进民主管理

14.04.2015  02:31

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基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实践。为解决河北省现行有关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法规比较原则和零散,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对现行法规的整合修订势在必行。

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 实习生王杭

3月24日,《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标志着一部新的综合性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入快车道。

法规整合势在必行

据了解,河北省有关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现行地方法规有3部,分别是《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那么现在制定一部新法规是否有必要?对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边黎明在肯定3部法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避讳存在的问题。

10年来,河北省社会经济环境、市场主体和用工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用工形式也比较单一,现有三部法规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或适用于公有制企业,非公企业可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边黎明说,3部法规的内容比较原则和零散,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3部法规实施以来的经验,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对这3部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办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事业单位纳入规范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条例草案还将事业单位纳入规范范围。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分类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从事公益服务、生产经管类的事业单位。

边黎明指出,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教育、医疗、法律服务、科技研究等领域出现了一批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可能还会有新的经济组织产生。这些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民主权利的许多方面,也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加以调整。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