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被正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03.05.2016  12:07

  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沧州被正式赋予地方立法权,成为沧州市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这标志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我国的立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长期以来,在设区市这个层面,只有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去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市。市委、市人大高度重视,把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为推进法治沧州建设和更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重中之重,主动谋划和开展了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多项准备工作。

  据介绍,地方立法可以使成功的改革经验获得合法性,是对改革探索的一种鼓励,将激发出更多接地气的改革思路和举措,也有利于成功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必将为推进沧州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地方立法权的“归位”,使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得到完善,将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更重要的责任,通过推动立法的去行政化、去部门化、去短期化,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看起来比较窄,但实际上范围比较宽。如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地域性和独特性,有的没有现行的法规可依,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环境保护方面,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制定出的地方法规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确保扎实有效地提出法规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规案提出之前,进行立法项目调研,摸清立法能力和需求,继而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立法项目。在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将组织开展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法规草案,然后以议案方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公布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将做到阳光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参与进来。

  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主导法规立项,坚持科学论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条件成熟一件,着手立项一件,对有迫切要求、但立法条件又不成熟的事项,可由政府制定规章,先进行实践探索;主导法规起草,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将着力强化法规起草的组织、指导,逐步形成人大组织、部门配合、专家和第三方参与的起草机制;主导立法协调,市人大将统筹协调立法的各个环节,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立法工作有效有序推进,防止部门间揽权诿责,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代表的立法建议和议案,主动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审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