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30.06.2015  18:36

沧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请示》(沧渤经字〔2015〕1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渤海新区工业用汽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同意建设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渤海新区南装备制造区。

三、本工程建设1台2.5万千瓦抽背机组和1台2.5万千瓦背压机组,配3台220吨/小时和1台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272吨/小时供气能力。

本工程年用水量约129万立方米,生产用水主要采用沧东国华电厂海水淡化水。工程年耗煤量51.74万吨,由沧州渤海新区通源亿泰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产生灰渣全部综合利用。

本工程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

四、本工程总投资6104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约占动态总投资的20%,由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工程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及河北省环保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供电、供热能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需设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八、核准项目依据的主要文件分别是《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冀能评审〔2014〕34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14〕1208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评〔2015〕93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沧州旭阳化工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冀水保〔2015〕170号)、《沧州市水务局关于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沧水政资字〔2015〕17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并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沟通衔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备案和发电许可等相关工作。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限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