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台实施方案全力稳就业

09.07.2019  15:23

日前,沧州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扶持资金,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支持在岗培训。“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市、县人社部门核定成本后,对培训合格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高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的50%给予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鼓励再就业培训。对当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合格的,可申领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扶持提升技术技能。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确实无法保障生活费的下岗人员,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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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