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5名女交警工作19年未签合同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09.04.2015  13:46

  ■5名女“交警”商议如何打好官司。

  ■“警花”曾是单位的形象大使。

□文/图 本报记者 王彬

连续19年在邢台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从事执勤、巡逻等交通管理工作,既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金,每月仅领取几百元的薪水。昨日上午,邢台沙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备受社会关注,5名女“交警”为争取同工同酬,与所在单位对簿公堂。

勤奋工作19年 如今月薪仅800元

这5名女“交警”分别是董玲、胡宇、王冬梅、高艳玲、高贝。1996年4月,还是中学生的她们经过面试、笔试、政审等层层筛选,成为令人羡慕的女“交警”,工资每月300元。工作期间,单位相继颁发过“公安交通管理上岗服务证”、“行政执法证”、“工作证”等证卡,在职务一栏填写有协管员、协勤员、民警、干警等。她们的工作范围包括交通岗台执勤等。

董玲说,姐妹几个因为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获得“优秀干警”、“规范化指挥标兵”等荣誉称号,其所在交通岗台还被沙河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巾帼英姿岗”、“太行女子先锋岗”。

如今,她们已从英姿飒爽的花季少女步入中年,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全部奉献给了沙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可得到的却只有低得可怜的工资,最初300元,其间调为500元,现在提高至800元,从未达到过河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胡宇、王冬梅等人透露,19年来,单位没有与她们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唯一的“工作协议”还必须按照要求统一填写,内容大致是“我志愿为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

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同工同酬

去年12月5日,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相关裁决书,确认董玲等5人于1996年4月开始在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但招聘未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双方也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应该为董玲等工作人员每人补发2004年至2014年工资4.4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由于“劳动仲裁”没有提及劳动合同方面的事宜,董玲、胡宇、王冬梅等5人表示不服,于今年3月2日分别将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与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工同酬;为每人补发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补缴1996年4月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昨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次开庭审理这一系列民事案件。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代理律师辩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不属于法院审理;补缴各种社会保险不在民事诉讼范畴之内;根据2008年董玲、胡宇、王冬梅等5人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她们的身份为交通管理志愿者,不存在工资、待遇问题。至于补发工资之类的诉求,单位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法院当天未对此案做出判决。据悉,早在3月17日,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发出通知,要求董玲等5人在劳动争议期间停止工作,待争议结束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