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06.01.2016  13: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5年11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十、对《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