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03.07.2015  18:43

   (记者 刘小林)6月25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通过后,将以省长签署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 

   《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了“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二是严格监管措施,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条例(草案)》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对大气污染进行全方位防控,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和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区域环评限批、区域联防联控、燃煤总量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落后产能工艺设备淘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突出应急应对,规范重污染天气管理工作。围绕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实现污染物削峰降速的目标,《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省政府常务会前集体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