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法不容 被判徒刑又罚金

20.01.2015  19:23

    1月19日下午,抚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污染环境犯罪一案进行宣判。

    抚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韩某在其承包的辐条厂电镀车间生产时未使用污水处理器,将生产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锌等有毒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门前的河道内。在市县公安、环保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该情况。经秦皇岛市环境保护监察站采样检测,该电镀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总锌含量45.4mg/L,超过国家规定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0余倍,严重污染了环境。

    抚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该案的事实和韩某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二万元。

    保护生态环境是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每个企业和个人不折不扣的义务。被告人韩某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