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3.10.2014 17:40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监环保局:
9月24日,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省环保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参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核定程序
建设单位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总量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核定程序
建设单位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并取得排放总量核算意见及交易意见(总量核算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按照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同时报送其他总量指标核定材料。环评文件受理时,市环保局总量处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总量指标确认书、总量核算意见及交易意见进行审核,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前出具核定意见。
三、其他事项参照省环保厅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要求自2014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2.省、市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
报市环保局材料目录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30日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23.10.201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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