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制定出台

04.07.2014  17:39

  近日,江西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2年12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公布实施后,第二份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办法》的公布实施,对各地制定出台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本省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机制。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民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再向采购管理部门补报采购计划。

  《办法》明确,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办法》要求,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

      此外,《办法》还对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