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将试点水资源费改税 清费立税为企业减负

16.05.2016  11:07

  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在全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就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政策内容,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此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主要是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根据改革方案,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并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地下水抽采严重、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足等状况,此次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河北省的水资源税试点将从7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同时,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同时,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

  “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介绍,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清费立税理顺税费关系

  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清费立税,是此次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首要原则。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同时,我国将全面清理收费基金。”王建凡表示。

  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此外,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开采利用效率低、消耗总量大、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此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征税品目,完善了征税政策,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

  比如,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合理确定税率水平

  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口子

  “我国资源税从1984年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10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蔡自力介绍,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改革总体运行平稳,对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主要问题包括: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蔡自力表示。

  2011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大宗商品价格呈现震荡下跌走势,矿业企业盈利水平下降,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较为困难,资源税改革应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为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改革方案充分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此次改革方案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统一算账,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要求各省级政府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李丽辉)